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当庭翻供拒不悔罪被改判实刑
萧山两警察毁灭伪造证据案后续
见习记者 慕容梦漪

  本报7月29日曾作过报道的萧山两警察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在一审判决后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萧山区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后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请求二审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二审开庭期间,被告人葛柏林当庭翻供,以期能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宣告自己无罪。最后,却因这一情节促使杭州中院认为其缺乏悔罪表现,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条件,在10月14日作出了将其从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案件回顾
  今年1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接到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洪某的报案,称他放在汽车后箱的8万元人民币被盗。之后该项目部职工高丰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当高丰和其养父沈某得知“盗窃8万元可能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说高丰有持有洪某汽车钥匙的情节,则可以定性为侵占”后,就于第二天托人找到派出所长葛柏林,提出要变更高丰的盗窃金额,并增加高丰有失窃人给的汽车钥匙的情节。在葛柏林的授意下,经办民警孔凡鹰重新制作了报案笔录、投案笔录等,伪造了78000元赃款的扣押、发还清单和《案发经过》。孔凡鹰还将其他民警制作的失窃人的原报案材料藏匿,将原有的证据材料撕毁。
  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过近一天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决葛柏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孔凡鹰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维持原定性
  一审判决后,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认为“原判改变指控罪名,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求二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杭州市中院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庭审中,原审被告人葛柏林突然推翻了此前承认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从未实施任何帮助毁灭、伪造高丰盗窃案证据的行为,之所以在一审法庭上认罪仅是为了获取较轻的处罚,并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葛柏林声称,1月28日晚18时20分以前自己在中誉现代城工地处理民工纠纷,18时30分至21时在萧山区通惠路汤姆酒店302包厢用餐,用餐后直接回家,故没有接受他人请托及指使孔凡鹰作案的时间条件。然而,葛柏林及其辩护人始终拿不出支持自己说法的有力证据。
  10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中对被告人葛柏林、孔凡鹰的定罪和对孔凡鹰的量刑并无不当,原判定罪正确。但鉴于葛柏林在二审审理期间推翻了先前的有罪供述,缺乏悔罪表现,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应当予以改判。由原判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自2005年10月13日起执行。听到这个终审判决,葛柏林低下头,追悔莫及。